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㈡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在卷可按。茲該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而被告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其攜同被告到案,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發佈通緝在案等情,有上揭判決書、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甲○良執正緝字第六四三號通緝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適用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