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一月三十日、二月七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為聲請人)甲○○因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鈞院羈押,雖聲請人有涉案之虞,然聲請人:⑴曾經罹患胃出血發炎,近期腸胃仍感不適,另有失眠症狀,需要就醫;⑵又家中父親重聽,母親體弱,需伊照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住宅未遂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七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本院前以證人指證明確,並有證物扣案,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事實,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裁定自同年十月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及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自同年十二月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再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自九十六年二月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聲請人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
㈠就聲請意旨第⑴點部分,前經本院函詢臺灣南投看守所,該
所以九十五年八月三日投所城衛字第○九五○八○○○八三號函函覆本院謂以:聲請人自九十五年六月二日入所後,因胃部不適及失眠情形持續看診服藥治療。九十五年八月三日本所特約醫師診視後囑「有腸胃道不適及失眠之症狀,經藥物治療後,病情穩定控制中」等語,此有該函附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卷卷㈠內可憑。依此足見臺灣南投看守所確有照護聲請人所稱疾病之能力,聲請人尚無保外就醫之必要。
㈡至於聲請意旨第⑵點部分,經核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
條所列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情形。又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罪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且偵查中拒不到案而遭通緝等情狀,認為被告實不宜具保停止羈押。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上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均不可採,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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