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6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譽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8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崑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6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譽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8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