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9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相對人 梁隆英 兼法定代理人 洪梁心花 相對人 梁榮吉 相對人 梁黃惠燕 相對人 梁玉龍 相對人 梁玉麟 相對人 梁麗娟 相對人 梁隆喜 相對人 梁燕萍 相對人 梁洪銀 選相對人 梁燕琴 相對人 梁秀惠 相對人 簡梁招雲 相對人 陳梁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複丈費400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106728元【計算式:102728+4000=106728】。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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