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48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乙○○
、30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原名 詹智傑 )、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丙○○已於民國93年10月30日死亡,而另一債務人丁○○(原名詹智傑)之現住所地為桃園縣觀音鄉,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請求於法未合,故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