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原告施議傑

施威億

被告 許朝陽

上列被告許朝陽因毀損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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