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原告施議傑
施威億
被告 許朝陽
上列被告許朝陽因毀損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方維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原告施議傑
施威億
被告 許朝陽
上列被告許朝陽因毀損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