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4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3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鄒辰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473、45486、47308、48714、50194號、113年度偵字第2582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6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鄒辰鋐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後,業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件:

1、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473、45486、47308、48714、50194號、113年度偵字第2582號

2、追加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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