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09號抗告人 謝諒 獲(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068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對抗告人為公示送達,有卷附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方彬彬法官呂淑玲法官蔡孟珊法官蔡和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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