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41號聲請人 蘇友宏
蘇友彥 蘇友濱 蘇承璞 蘇承道
蘇友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蘇靈瑄 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邱瑞祥法官游文科法官管靜怡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