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70號聲請人 陳增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湘喻 間請求清償債務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麗玲法官游文科法官管靜怡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婕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