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7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丙○○○○○律師事務所兼上代表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扣押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二二四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撤銷假扣押,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裁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十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四六七號、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九五九號裁定,係甲○○與抗告人即聲請人乙○○(丙○○○○○律師事務所)間因給付薪資事件,甲○○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法院依此聲請而為之裁定;而上開給付薪資事件,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北勞簡字第一號裁判,並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確定,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四六七號民事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可稽。依前揭規定,抗告人應向命假扣押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而本件抗告人對甲○○自訴妨害秘密等案件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非前揭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因此抗告人向提起自訴甲○○妨害秘密等刑事案件及刑事訴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原審法院刑事庭,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有違誤。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雖有不當,結論則無不同,原裁定仍應予維持,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