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嘉萍附表:
1.請補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請詳列自己與配偶目前所有收入情形(包括工作收入、額外補助、親友資助、社福補助)及目前每月聲請人個人支出情形(包括個人生活支出、扶養費等),並提出相關在職證明、收支單據。
3.請提出配偶及子女以及所列扶養權利人之戶籍謄本。(並陳明有無其他兄弟姊妹)
4.請提出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協商時,所提出文件或資料之清單。並請陳述進行前置協商之經過情形、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異點(銀行所提出還款方案與聲請人提出還款方案各為何),不成立之原因為何?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及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供審核。
5.請詳述自己有無投保保險?繳費情形?有無投資基金、股票等金融商品。並說明依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台端有自多家保險公司取得給付,請說明收入之時間、數額、性質。
6.請提出自己及配偶名下所有存摺自97年迄今之紀錄,並說明永風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信託內容為何?近2年異動狀況為何?並檢具相關資料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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