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許至賢 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慧禎 前列二人共同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劉文薰 法定代理人 劉淑苹 (生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 許至寶 (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慧禎(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共同收養劉文薰(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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