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林秀蘋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原告 王進國
王O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鎮秀 被告 林子文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李依達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