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建興
溫朝翔共同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
林岫萱 律師 楊晴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溫建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偽造之簽帳單上偽造之「佳利」署押壹枚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偽造之簽帳單上偽造之「佳利」署押壹枚沒收之。
溫朝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溫建興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業務侵占部分無罪。
事實
一、溫建興自民國99年4月間起、溫朝翔自98年12月間起,受僱於 彭聖堡 所經營、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號之民豐商行,均擔任業務員兼送貨司機,負責銷售該商行飲料、菸酒等商品至客戶處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民豐商行與客戶之買賣方式有現金交易及簽帳交易2種,其中簽帳交易部分,係由業務員在簽帳單上記載品項數量及金額後,交由客戶在簽帳單上簽收,業務員並應在繳回民豐商行之銷售收款日報表內載明簽帳之客戶及金額。詎溫建興、溫朝翔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溫建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接續將業
務上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下同)790,860元。其中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交易,溫建興明知名稱客戶竹仔腳檳榔商號即 李和傑 業於收受商品時當場付清貨款,仍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銷售收款日報表內登載竹仔腳檳榔商號簽帳4,460元之不實事項,再交予民豐商行會計人員行使之,用以掩飾其侵占貨款之犯行,並足生損害於民豐商行對於客戶帳款管理之正確性。
㈡溫建興於100年10月19日,明知客戶佳利商號即 魏鳳凰 未與
民豐商行交易商品,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簽帳單上偽造足以代表魏鳳凰之「佳利」之署押,再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之品項數量及金額,用以表示佳利商號以簽帳交易方式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商品之意,以此方式偽造上開簽帳單,再於銷售收款日報表內登載佳利商號簽帳11,120元之不實事項後,復將該簽帳單及銷售收款日報表交予民豐商行會計人員行使之,而將其持有之如附表四所示之商品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佳利商號及民豐商行對於客戶帳款管理之正確性。
㈢溫朝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接續將業
務上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收取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共計823,485元。
二、案經彭聖堡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
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被告2人及辯護人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供述證據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上揭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第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訊據被告溫建興、溫朝翔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並均辯稱:渠等與告訴人彭聖堡經營之民豐商行係合夥關係,因渠等認為沒有拿到應得的報酬,所以先將收到的貨款充當生活費,故並無侵占之犯意云云;另被告溫建興對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事實欄一、㈡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則均坦承不諱。經查:
㈠被告溫建興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之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及事實欄一、㈡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業遽被告溫建興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3頁、第87頁、第173頁),核與證人即竹仔腳檳榔商號負責人李和傑、證人即佳利商號負責人魏鳳凰於偵查中所述相符(見新竹地檢署101年度調偵字卷第182頁,下稱調偵字卷,卷二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7頁至第138頁),並有銷售收款日報表、簽帳單、客戶證明書各2紙在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013號卷,下稱他字卷,卷一第31頁、第108頁、第141頁、第143頁、調偵字卷卷一第42頁、第43頁、第92頁、第93頁),足徵被告溫建興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溫建興、溫朝翔分別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客戶收取之
之貨款確未繳回民豐商行而挪為己用之事實,業經被告2人坦認在卷,且有如附表一、二「書證及人證(客戶)」欄內所示證據在卷足資佐證,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2人分別將業務上持有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貨款挪為己用,是否均係基於侵占之犯意為之?㈢被告溫建興自99年4月間起、被告溫朝翔自98年12月間起,
在民豐商行工作,工作內容係自行開發客戶、每日向民豐商行領取貨物後開車至客戶處巡補貨物,與客戶之買賣方式有現金交易及簽帳交易2種,現金交易部分,應於下貨給客戶後向客戶收款,當天收取之貨款須交回證人即告訴人彭聖堡之配偶 黃玉婷 處。簽帳交易部分,則係由被告2人在簽帳單上記載品項數量及金額後,交由客戶在簽帳單上簽收,被告
2人並應在繳回民豐商行之銷售收款日報表內載明簽帳之客戶及金額。報酬計算方式為商品售價與成本底價(成本底價由民豐商行訂定)差額(即毛利)之一半,無底薪,每月均為浮動報酬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2人於民豐商行任職時之同事(亦為業務員) 許翔桓 、證人即民豐商行前職員 黃薐妘 、證人黃玉婷、彭聖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一致相符(見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58頁),且為被告2人所不否認,堪以認定。而客戶採簽帳交易方式時,該貨款嗣後之收取方式為何,業經證人許翔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有無遇到客戶沒有給錢的情形?)有。(檢察官問:如何處理?)自己吸收。(辯護人問:若款項遲遲無法回收,損失應該由誰負擔?)像這樣子的話,我的部分就是我自己本身去吸收了,因為客戶是我找的、貨是我下的、是我給客戶賒帳,那這個責任當然是我擔等語(見本院卷第128頁反面、第
129頁反面);證人黃薐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根據民豐商行的規定,如果被客戶倒帳是要由業務自行吸收,是否如此?)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37頁);證人黃玉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溫建興、溫朝翔擔任業務期間,若客戶倒帳或款項無法回收,如何處理?)一開始應徵的時候我們都已經說了,就是業務要自己負擔風險,因為客戶是他們自己去找的,我們完全都沒有干涉,所以他回來跟我說倒帳,我也不知道客人在哪裡,…我們一開始就有說要自己負責,因為我們都不知道客人在哪裡。(辯護人問:若有店家欠帳不還的狀況,民豐商行有無規定何時要追回欠款?)沒有硬性規定,可是那都是他們要負責的,因為他們都用推託的,很多理由,可是我們都講得很清楚,最後就是業務要負責,因為我們也不知道客人在哪裡。(辯護人問:若要由業務員自行負擔,是否代表你們會跟業務員追討?)會啊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至第139頁反面、第144頁);證人彭聖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遇到客戶欠款時,這些欠款無法收回的風險由誰負責?)從面試的第一天起就說了,呆帳風險自己負責,因為客人是自己找的。(辯護人問:意思就是若客戶欠款遲遲無法收回,這筆款項就是由被告2人自己自己負擔,無論日後有無追回款項,就是要由被告2人將款項交回給民豐商行,是否如此?)是等語(見本院卷第152頁),足見因客戶均由被告2人自行開發,民豐商行無法確悉客戶之所在,且是否允許客戶採簽帳方式交易係由業務員決定,故被告2人若允許客戶採簽帳交易方式,民豐商行乃規定該貨款嗣由應由被告2人負責收回,衡情應屬合理。從而,該嗣後收取之款項,如同客戶採現金交易方式時當場給付之款項,自亦屬被告2人業務上持有之物,如於收取後逕自挪為他用而未交回民豐商行,自屬已將該等業務上持有之貨款易持有為所有,具有侵占之犯意甚明。據此,被告2人既均坦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貨款於收取後並未交回民豐商行,而係挪為充作生活費之用,則渠等對於該等貨款分別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意,應已足堪認定。
㈣另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證人即魏鳳凰先於檢察事務官詢
問時證稱:他字卷卷一第143頁這張簽帳單的貨不是我訂的,我都是付現金,字跡也不是我的,我通常蓋店章,這張沒有蓋店章,不是我寫的等語(見調偵卷卷二第129頁至第
130頁);嗣於偵訊時證稱:我記得這張單子不是我叫的,因為我通常不會叫超過10,000多元。簽名也不是我的,我都是蓋店章不會簽名,我沒有叫這張單子上的貨,我都是付現金等語(見調偵卷卷二第137頁),且被告溫建興已坦承在該簽帳單上偽造足以代表證人魏鳳凰之「佳利」署押,再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之品項數量及金額,用以表示佳利商號以簽帳交易方式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商品,再於銷售收款日報表內登載佳利商號簽帳11,120元之不實事項後,將該簽帳單及銷售收款日報表交予民豐商行會計人員行使之事實,業如前述。準此,被告溫建興大費周章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顯係為掩飾其將持有之如附表四所示之商品侵占入己挪為他用之事實,至為明灼,是被告溫建興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之業務侵占犯行,亦已足堪認定。
㈤被告2人一再辯稱渠等與民豐商行為合夥關係,故無侵占之
犯意云云,按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2項、第668條、第670條第1項、第677條定有明文。經查,審酌證人彭聖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2人絕對不是民豐商行的合夥人;被告2人未曾出資擔任民豐商行合夥人等語(見本院卷第
149頁反面、第158頁);證人黃玉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民豐商行是我先生彭聖堡獨資經營,沒有其他股東,所有現金是我們自己拿出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38頁);證人許翔桓於偵查中證稱:被告2人在民豐商行工作內容跟我一樣,計算薪水方式也一樣,被告2人與證人彭聖堡是僱傭關係,不是合夥關係等語(見調偵卷卷二第63頁至第63頁反面),參以被告2人亦不否認從未實際出資經營民豐商行,民豐商行係由證人彭聖堡獨資經營,足堪認定。再者,合夥契約,依民法第667條規定,固以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為已足,其出資方法或以金錢,或以他物,或以勞務,均無不可。惟如以他物為出資者,須先訂定該他物折值金錢若干,明確約定其折算之標準,以為日後合夥權義之依據,其合夥始得謂為成立。且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查,證人彭聖堡、黃玉婷已明確否認被告2人為民豐商行合夥人;與被告2人工作內容相同、報酬計算方式亦相同之證人許翔桓亦否認被告2人與證人彭聖堡為合夥關係,業如前述。被告2人縱主張渠等係以勞務出資民豐商行,然自本案發生迄今,被告2人從未提出渠等勞務折值金錢之折算標準為何,則渠等以勞務出資後分配民豐商行損益之依據何在?且既稱合夥關係,即係經營共同事業之謂,然被告2人對於渠等於民豐商行分別銷售貨物所取得之利潤,依前揭計算報酬之方式,係分別計算毛利,亦分別領取各自之報酬,無法互相分配,如此又豈能謂被告2人與證人彭聖堡經營民豐商行之共同事業?由上可知,被告2人辯稱與證人彭聖堡為合夥關係云云,並非事實,渠等以此為由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收取之款項縱未繳回民豐商行,亦無侵占之犯意云云,顯屬無稽,為事後卸責之詞,殊難採信。至辯護意旨所稱貨車鑰匙、車上貨物由被告2人保管、無固定上下班時間、民豐商行未為被告2人投保勞健保等節,俱為被告2人執行職務之細節,與被告2人上開辯解並無直接關聯,亦對本院上開認定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所辯,為畏罪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被告溫建興業務侵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及被告溫朝翔業務侵占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溫建興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中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亦犯刑法第
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欄
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溫朝翔就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溫建興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偽造足以代表證人魏鳳凰之「佳利」署押之行為,為偽造該次交易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就附表一編號6及事實欄一、㈡部分分別於銷售收款日報表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亦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2人侵占如附表一、二所示業務上持有貨款之犯行,分
別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利用同一任職民豐商行之機會,於密接時間所為,且方法及侵害法益分別均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接續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均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溫建興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業務侵占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欄一、㈡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分別從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處斷。
㈣至被告溫建興所犯上開2次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各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固均無任何刑事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均尚稱良好;然渠等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為貪圖一己之私,竟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或貨物,被告溫建興又為掩飾上開犯行,竟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所為均甚值非難;並衡酌被告溫建興造成告訴人損害之總額為801,980元(計算式:侵占如附表一所示貨款之總和790,860元+如附表四所示商品之售價總和11,120元=801,980元);被告溫朝翔造成告訴人損害之總額為823,485元(即侵占如附表二所示貨款之總和),額度均非輕,且均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被告溫建興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未婚、目前無業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73頁)、被告溫朝翔自述二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及未婚、目前從事電話行銷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73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溫建興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㈥沒收部分:
未扣案偽造之簽帳單(影本見他字卷卷一第143頁)上偽造之足以代表證人魏鳳凰之「佳利」署押1枚,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溫建興於如起訴書附表三(同本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侵占入己挪為他用。嗣經民豐商行人員清點被告溫建興之車存商品後發現短少,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溫建興此部分亦涉犯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溫建興就附表三所示業務侵占部分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溫建興就附表三所示部分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溫建興之供述;㈡證人即告訴人彭聖堡、證人黃玉婷、黃薐妘之證述;㈢民豐商行100年度盤點車存紀錄表影本;㈣被告溫建興事後補單單據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五、訊據被告溫建興固不否認如附表三所示之貨物確有於盤點車存後短缺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並辯稱:貨物短缺不代表我有侵占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三所示之貨物於盤點車存後確有短缺之事實,為被告
溫建興所不否認,並有民豐商行100年度盤點車存紀錄表影本15紙在卷可稽(見他字卷卷一第147頁至第150頁、第
152頁至第162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㈡惟關於民豐商行盤點車存後發現貨物短缺之處理方式,證人
黃玉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民豐商行會根據業務員領貨、銷貨狀況盤點,確認貨物有無短缺並做成車存紀錄表,若發現貨物有短缺就進行補單的程序,就是把這些貨換算成業務員要補出來的現金,當成賣掉了,是用一般行情的售價計算,只要有補單的話,就當成有銷售,一樣會計算毛利獎金,如附表三所示的內容都有補單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第
147頁反面至第148頁),足見依民豐商行之規定,盤點車存後若發現貨物短缺,係以補單之方式解決,亦即就該等短缺之貨物亦視同已經賣出,業務員須以該貨品一般行情的售價補足貨款予民豐商行。而查,就附表三所示之短缺貨物,被告溫建興已依上開處理流程填具補單,有告訴人提出之被告溫建興補單單據影本15張附卷可憑(見調偵卷卷三第12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27頁)。
㈢證人彭聖堡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我認為被告溫建興有將貨
物賣給客戶,可是沒有將現金或客戶的簽帳單交回來,反而直接報缺貨等語(見本院卷第156頁);證人黃玉婷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後來我們跟被告溫建興說不能做簽帳的客人,所以被告溫建興挪不到錢,只好用少貨的方式把這些貨變現,感覺是一種手法,貨還是賣掉,客人還是給被告溫建興現金,但落到自己口袋沒有交出來,我們那時候是這樣想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反面至第147頁),然上開證人彭聖堡、黃玉婷之證述內容究僅為臆測之詞,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尚難對被告溫建興為不利之認定。準此,據上開盤點車存紀錄表影本15紙,及被告溫建興依民豐商行規定,就短缺之車存貨物提出之補單單據影本15紙,僅足證明如附表三所示貨物確有盤點後短缺、且業經被告溫建興補單之事實,惟被告溫建興就如附表三所示貨物,客觀上究有無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主觀上是否確有侵占之犯意,卷內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溫建興辯稱貨物短缺不代表有侵占等語,尚非全然無稽。被告溫建興就如附表三所示之短缺貨物,與民豐商行間縱有依約補足貨款或賠償損害之民事法律關係,依卷內事證,尚難遽以業務侵占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任何確實之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溫建興侵占如附表三所示之貨物,尚難僅憑如附表三所示貨物短缺之事實,逕認被告溫建興就此部分亦構成業務侵占罪。公訴意旨所指事證,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反覆參酌,仍不能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而認定被告溫建興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溫建興之認定。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溫建興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因不能證明被告溫建興此部分犯罪,自應就如附表三所示業務侵占部分諭知其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溫建興侵占貨款一覽表)┌──┬───────┬────┬─────┬───────────────┐│編號│交易時間│客戶名稱│侵占金額│書證及人證(客戶)│││││(新臺幣)││├──┼───────┼────┼─────┼───────────────┤│1│100年1月4日│ 嘉晨 │6,900元│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3頁│├──┼───────┼────┼─────┼───────────────┤│2│100年1月14日│嘿皮│5,8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2頁││││││2.簽帳單:他字卷卷一第139頁││││││3.客戶證明書(誤載為100年1月││││││4日):他字卷卷一第139頁││││││4.證人 許淑雪 之陳述:調偵字卷卷││││││二第129頁、第136頁│├──┼───────┼────┼─────┼───────────────┤│3│100年1月18日│姐妹│6,1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3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7頁│├──┼───────┼────┼─────┼───────────────┤│4│100年1月18日│百老匯│15,21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3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9頁│├──┼───────┼────┼─────┼───────────────┤│5│100年1月25日│ 尚青 檳榔│7,11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41頁││││││3.客戶證明書:他字卷卷一第140││││││頁│├──┼───────┼────┼─────┼───────────────┤│6│100年2月12日│竹仔腳│4,4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31頁││││││2.簽帳單:他字卷卷一第141頁││││││3.客戶證明書:他字卷卷一第141││││││頁││││││4.證人李和傑之陳述:調偵字卷卷││││││二第129頁、第138頁│├──┼───────┼────┼─────┼───────────────┤│7│100年2月22日│奇旺│16,44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起訴書附表│35頁│││││一誤載為│2.簽帳單(誤載為2月21日):│││││16,640元,│他字卷卷二第85頁、調偵字卷卷│││││應予更正)│一第45頁││││││3.客戶證明書:他字卷卷二第86頁│├──┼───────┼────┼─────┼───────────────┤│8│100年2月24日│遊藝場│27,2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3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47頁│├──┼───────┼────┼─────┼───────────────┤│9│100年3月4日│山水│4,2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41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49頁│├──┼───────┼────┼─────┼───────────────┤│10│100年3月15日│湖口工地│41,39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44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51頁│├──┼───────┼────┼─────┼───────────────┤│11│100年3月15日│遊藝場│30,2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44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53頁│├──┼───────┼────┼─────┼───────────────┤│12│100年3月16日│湖口工地│52,87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4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55頁│├──┼───────┼────┼─────┼───────────────┤│13│100年3月19日│湖口工地│41,6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4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57頁│├──┼───────┼────┼─────┼───────────────┤│14│100年3月22日│湖口工地│44,90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起訴書附表誤│││46頁│││載為3月21日,│││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59頁│││應予更正)││││├──┼───────┼────┼─────┼───────────────┤│15│100年3月21日│湖口工地│45,35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4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61頁│├──┼───────┼────┼─────┼───────────────┤│16│100年3月21日│湖口工地│39,18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4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63頁│├──┼───────┼────┼─────┼───────────────┤│17│100年3月28日│湖口工地│17,58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47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65頁│├──┼───────┼────┼─────┼───────────────┤│18│100年5月3日│觀音工地│31,46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6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67頁│├──┼───────┼────┼─────┼───────────────┤│19│100年6月20日│建昇│3,47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68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69頁│├──┼───────┼────┼─────┼───────────────┤│20│100年6月20日│觀音工地│10,5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起訴書附表│68頁│││││一載為60,│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71頁│││││500元,然││││││其中50,000││││││已回帳,應││││││僅尚欠10,││││││500元,參││││││他字卷卷一││││││第15頁,爰││││││予以更正)││├──┼───────┼────┼─────┼───────────────┤│21│100年6月20日│溪洲│12,04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68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73頁│├──┼───────┼────┼─────┼───────────────┤│22│100年6月26日│觀音工地│47,69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6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75頁│├──┼───────┼────┼─────┼───────────────┤│23│100年7月1日│開心│10,04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7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76-1││││││頁│├──┼───────┼────┼─────┼───────────────┤│24│100年7月12日│世紀│11,0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7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78頁│├──┼───────┼────┼─────┼───────────────┤│25│100年7月19日│ 日鑫 (兄│8,6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弟)││78頁││││││2.簽帳單:他字卷卷一第142頁││││││3.客戶證明書:他字卷卷一第142││││││頁│├──┼───────┼────┼─────┼───────────────┤│26│100年8月8日│觀音工地│34,35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調偵字卷卷一││││││第8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80頁│├──┼───────┼────┼─────┼───────────────┤│27│100年9月1日│鐵道路小│34,19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蜜蜂││94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83頁│├──┼───────┼────┼─────┼───────────────┤│28│100年9月5日│觀音工地│28,99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9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85頁│├──┼───────┼────┼─────┼───────────────┤│29│100年9月30日│一流│2,7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01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87頁│├──┼───────┼────┼─────┼───────────────┤│30│100年10月8日│ 新安 │15,07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0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89頁│├──┼───────┼────┼─────┼───────────────┤│31│100年10月18日│新安│20,51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07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91頁│├──┼───────┼────┼─────┼───────────────┤│32│100年11月7日│雙心│15,8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14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95頁│├──┼───────┼────┼─────┼───────────────┤│33│100年11月14日│新安│30,36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1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97頁│├──┼───────┼────┼─────┼───────────────┤│34│100年11月14日│雙心│17,07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1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99頁│├──┼───────┼────┼─────┼───────────────┤│35│100年11月25日│台玻│46,3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21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00頁│├──┼───────┼────┼─────┼───────────────┤│36│100年11月30日│甜在心│3,97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23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02頁│├──┴───────┴────┴─────┴───────────────┤│總計:790,860元│└─────────────────────────────────────┘附表二:(被告溫朝翔侵占貨款一覽表)┌──┬───────┬────┬─────┬───────────────┐│編號│交易時間│客戶名稱│侵占金額│書證及人證(客戶)│││││(新臺幣)││├──┼───────┼────┼─────┼───────────────┤│1│100年1月11日│蔡│4,31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8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55頁│├──┼───────┼────┼─────┼───────────────┤│2│100年1月24日│ 娃娃 │11,11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8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57頁│├──┼───────┼────┼─────┼───────────────┤│3│100年1月25日│蔡│5,6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8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59頁│├──┼───────┼────┼─────┼───────────────┤│4│100年2月15日│娃娃│7,8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194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61頁│├──┼───────┼────┼─────┼───────────────┤│5│100年4月30日│佑旺│6,67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13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63頁│├──┼───────┼────┼─────┼───────────────┤│6│100年5月6日│佳立│11,99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1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65頁│├──┼───────┼────┼─────┼───────────────┤│7│100年6月13日│ 延平 │13,4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24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67頁│├──┼───────┼────┼─────┼───────────────┤│8│100年6月13日│雙心│14,41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24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69頁│├──┼───────┼────┼─────┼───────────────┤│9│100年6月17日│開心│79,25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2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71頁│├──┼───────┼────┼─────┼───────────────┤│10│100年7月12日│兄弟│12,7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32頁││││││2.簽帳單:他字卷卷一第282頁、││││││調偵字卷卷一第173頁││││││3.客戶證明書:他字卷卷一第282││││││頁、調偵字卷卷一第173頁││││││4.證人 林秀勳 之陳述:調偵字卷卷││││││二第130頁、第138頁│├──┼───────┼────┼─────┼───────────────┤│11│100年7月15日│ 伊媚兒 │7,0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33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75頁│├──┼───────┼────┼─────┼───────────────┤│12│100年7月23日│觀音│20,65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3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77頁│├──┼───────┼────┼─────┼───────────────┤│13│100年7月25日│可青│7,91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3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79頁│├──┼───────┼────┼─────┼───────────────┤│14│100年7月30日│兄弟│11,87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37頁││││││2.簽帳單:他字卷卷一第283頁││││││3.客戶證明書:他字卷卷一第283││││││頁││││││4.證人林秀勳之陳述:調偵字卷卷││││││二第130頁、第138頁│├──┼───────┼────┼─────┼───────────────┤│15│100年8月2日│延平│1,1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37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83頁│├──┼───────┼────┼─────┼───────────────┤│16│100年8月11日│延平│8,89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41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85頁│├──┼───────┼────┼─────┼───────────────┤│17│100年8月19日│延平│5,19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43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87頁│├──┼───────┼────┼─────┼───────────────┤│18│100年8月22日│帝王│4,24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44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89頁│├──┼───────┼────┼─────┼───────────────┤│19│100年9月22日│行家│7,37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53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91頁│├──┼───────┼────┼─────┼───────────────┤│20│100年9月23日│行家│4,7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54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93頁│├──┼───────┼────┼─────┼───────────────┤│21│100年10月29日│雙心│7,25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63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95頁│├──┼───────┼────┼─────┼───────────────┤│22│100年10月31日│雙心│8,8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63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97頁│├──┼───────┼────┼─────┼───────────────┤│23│100年11月1日│ 綠珍珠 │9,5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6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199頁│├──┼───────┼────┼─────┼───────────────┤│24│100年11月4日│雙心│9,0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6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01頁│├──┼───────┼────┼─────┼───────────────┤│25│100年11月5日│綠珍珠│7,69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6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03頁│├──┼───────┼────┼─────┼───────────────┤│26│100年11月10日│綠珍珠│7,4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67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05頁│├──┼───────┼────┼─────┼───────────────┤│27│100年11月10日│佑旺(中│1,3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華)││267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07頁│├──┼───────┼────┼─────┼───────────────┤│28│100年11月16日│新安│17,7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6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09頁│├──┼───────┼────┼─────┼───────────────┤│29│100年11月17日│綠珍珠│7,1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6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11頁│├──┼───────┼────┼─────┼───────────────┤│30│100年11月18日│新安│24,4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6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13頁│├──┼───────┼────┼─────┼───────────────┤│31│100年11月18日│進憶│8,14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6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15頁│├──┼───────┼────┼─────┼───────────────┤│32│100年11月19日│新安│4,71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17頁│├──┼───────┼────┼─────┼───────────────┤│33│100年11月21日│新安│13,71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19頁│├──┼───────┼────┼─────┼───────────────┤│34│100年11月21日│雙心│15,6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21頁│├──┼───────┼────┼─────┼───────────────┤│35│100年11月22日│進憶│11,84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23頁│├──┼───────┼────┼─────┼───────────────┤│36│100年11月22日│新安│10,4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25頁│├──┼───────┼────┼─────┼───────────────┤│37│100年11月23日│新安│20,79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1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27頁│├──┼───────┼────┼─────┼───────────────┤│38│100年11月24日│新安│3,54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1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29頁│├──┼───────┼────┼─────┼───────────────┤│39│100年11月25日│進憶│9,04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1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31頁│├──┼───────┼────┼─────┼───────────────┤│40│100年11月25日│新安│26,89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1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33頁│├──┼───────┼────┼─────┼───────────────┤│41│100年11月28日│新安│16,07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2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35頁│├──┼───────┼────┼─────┼───────────────┤│42│100年11月28日│進憶│8,81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2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37頁│├──┼───────┼────┼─────┼───────────────┤│43│100年11月29日│蔡│3,8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2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39頁│├──┼───────┼────┼─────┼───────────────┤│44│100年11月29日│雙心│16,8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2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41頁│├──┼───────┼────┼─────┼───────────────┤│45│100年11月30日│新安│20,62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2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43頁│├──┼───────┼────┼─────┼───────────────┤│46│100年12月2日│進憶│9,38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4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45頁│├──┼───────┼────┼─────┼───────────────┤│47│100年12月2日│新安│14,8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4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47頁│├──┼───────┼────┼─────┼───────────────┤│48│100年12月5日│新安│14,3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49頁│├──┼───────┼────┼─────┼───────────────┤│49│100年12月5日│進憶│6,08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51頁│├──┼───────┼────┼─────┼───────────────┤│50│100年12月6日│蔡│3,55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53頁│├──┼───────┼────┼─────┼───────────────┤│51│100年12月6日│進億│5,88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55頁│├──┼───────┼────┼─────┼───────────────┤│52│100年12月7日│新安│16,29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5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57頁│├──┼───────┼────┼─────┼───────────────┤│53│100年12月8日│進憶│6,8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59頁│├──┼───────┼────┼─────┼───────────────┤│54│100年12月8日│新安│6,3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61頁│├──┼───────┼────┼─────┼───────────────┤│55│100年12月8日│ 祐旺 (林│3,14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森)││27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63頁│├──┼───────┼────┼─────┼───────────────┤│56│100年12月9日│蔡│3,31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65頁│├──┼───────┼────┼─────┼───────────────┤│57│100年12月10日│新安│15,71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6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67頁│├──┼───────┼────┼─────┼───────────────┤│58│100年12月12日│新安│6,9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7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69頁│├──┼───────┼────┼─────┼───────────────┤│59│100年12月13日│新安│9,2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7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71頁│├──┼───────┼────┼─────┼───────────────┤│60│100年12月13日│蔡│3,1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7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73頁│├──┼───────┼────┼─────┼───────────────┤│61│100年12月13日│進憶│8,97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7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75頁│├──┼───────┼────┼─────┼───────────────┤│62│100年12月13日│雙心│3,24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7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77頁│├──┼───────┼────┼─────┼───────────────┤│63│100年12月15日│祐旺(延│9,4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平)││278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79頁│├──┼───────┼────┼─────┼───────────────┤│64│100年12月15日│祐旺(中│5,6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華)││278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81頁│├──┼───────┼────┼─────┼───────────────┤│65│100年12月15日│祐旺(林│5,74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森)││278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83頁│├──┼───────┼────┼─────┼───────────────┤│66│100年12月15日│新安│17,84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8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85頁│├──┼───────┼────┼─────┼───────────────┤│67│100年12月16日│進憶│8,59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8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87頁│├──┼───────┼────┼─────┼───────────────┤│68│100年12月16日│蔡│3,0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8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89頁│├──┼───────┼────┼─────┼───────────────┤│69│100年12月16日│新安│9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8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91頁│├──┼───────┼────┼─────┼───────────────┤│70│100年12月17日│新安│9,58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8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93頁│├──┼───────┼────┼─────┼───────────────┤│71│100年12月19日│祐旺(延│5,0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平)││27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95頁│├──┼───────┼────┼─────┼───────────────┤│72│100年12月19日│祐旺(牛│7,3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南)││27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97頁│├──┼───────┼────┼─────┼───────────────┤│73│100年12月19日│祐旺(中│9,18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華)││27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299頁│├──┼───────┼────┼─────┼───────────────┤│74│100年12月19日│祐旺(中│2,8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山)││27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01頁│├──┼───────┼────┼─────┼───────────────┤│75│100年12月19日│祐旺(林│2,6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森)││27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03頁│├──┼───────┼────┼─────┼───────────────┤│76│100年12月19日│新安│15,485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05頁│├──┼───────┼────┼─────┼───────────────┤│77│100年12月20日│進憶│8,29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07頁│├──┼───────┼────┼─────┼───────────────┤│78│100年12月20日│蔡│3,5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79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09頁│├──┼───────┼────┼─────┼───────────────┤│79│100年12月21日│新安│19,3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28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11頁│├──┼───────┼────┼─────┼───────────────┤│80│100年12月22日│祐旺(林│4,52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森)││28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13頁│├──┼───────┼────┼─────┼───────────────┤│81│100年12月22日│祐旺(中│2,66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山)││28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15頁│├──┼───────┼────┼─────┼───────────────┤│82│100年12月22日│祐旺(中│4,43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華)││28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17頁│├──┼───────┼────┼─────┼───────────────┤│83│100年12月22日│祐旺(牛│2,800元│1.銷售收款日報表:他字卷卷一第││││南)││280頁││││││2.簽帳單:調偵字卷卷一第319頁│├──┴───────┴────┴─────┴───────────────┤│總計:823,485元│└─────────────────────────────────────┘附表三: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物品│├──┼───────┼───────────────────┤│1│100年11月5日至│大水2箱、小水2箱、保力達10箱、 伯朗 咖啡│││同年11月27日│1箱、台灣啤酒10箱、金牌啤酒5箱、 小保舒 ││││跑1箱、小保沙士1箱、冷泡茶1箱、小維士││││比1箱。│├──┼───────┼───────────────────┤│2│100年11月28日│大水1箱、長壽香菸1條、1.3.7尊爵香菸1條│││至同年11月29日│、七星香菸4條、大衛香菸4條、More香菸3││││條。│├──┼───────┼───────────────────┤│3│100年11月30日│大水5箱、維大力2箱、蠻牛2箱、台灣啤酒5│││至同年12月1日│箱、茶裏王3箱、長壽香菸1條。│├──┼───────┼───────────────────┤│4│100年12月2日│紅茶1箱、茶裏王2箱、長壽香菸1條、6.10││││尊爵香菸3條、七星香菸1條(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3條,應予更正)、打火機1盒。│├──┼───────┼───────────────────┤│5│100年12月7日│美粒果1箱、More香菸2條。│├──┼───────┼───────────────────┤│6│100年12月8日│保力達2箱、伯朗咖啡3箱、小維士比1箱、││││濃茶1箱。│├──┼───────┼───────────────────┤│7│100年12月9日│ 夏伯尼 葡萄酒1箱。│├──┼───────┼───────────────────┤│8│100年12月10日│小水3箱、保力達5箱、伯朗咖啡2箱、維大│││至同年12月13日│力2箱、台灣啤酒13箱、茶裏王2箱、6.10尊││││爵香菸2條、1.3.7尊爵香菸1條、七星香菸7││││條、大衛香菸3條、峰香菸1條。│├──┼───────┼───────────────────┤│9│100年12月14日│咖啡廣場1箱。│├──┼───────┼───────────────────┤│10│100年12月15日│ 海尼根 啤酒2箱、茶裏王4箱、長壽香菸1條││││、6.10尊爵香菸1條、1.3.7尊爵香菸1條、││││七星香菸4條、More香菸1條、寶馬香菸1條││││。│├──┼───────┼───────────────────┤│11│100年12月16日│金牌啤酒1箱、七星香菸2條、大衛香菸5條││││、More香菸1條、打火機1盒。│├──┼───────┼───────────────────┤│12│100年12月17日│大水1箱、維士比2箱、七星香菸1條、峰香││││菸2條、小維士比1箱。│├──┼───────┼───────────────────┤│13│100年12月19日│打火機1盒。│├──┼───────┼───────────────────┤│14│100年12月20日│6.10尊爵香菸1條。│├──┼───────┼───────────────────┤│15│100年12月22日│峰香菸1條。│└──┴───────┴───────────────────┘附表四:
┌─────┬──┬───────┐│品項│數量│金額(新臺幣)│├─────┼──┼───────┤│保力達│2箱│1,400元│├─────┼──┼───────┤│維大力│1箱│280元│├─────┼──┼───────┤│西打│1箱│300元│├─────┼──┼───────┤│台啤│3箱│1,740元│├─────┼──┼───────┤│白.紅葡萄│2箱│1,300元│├─────┼──┼───────┤│茶裏王│2箱│700元│├─────┼──┼───────┤│冷泡茶│1箱│350元│├─────┼──┼───────┤│咖啡廣場│1箱│450元│├─────┼──┼───────┤│黃長壽│2條│1,020元│├─────┼──┼───────┤│峰│2條│1,760元│├─────┼──┼───────┤│More藍星│2條│1,120元│├─────┼──┼───────┤│600生活│2箱│700元│├─────┴──┴───────┤│總計:11,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