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43號聲請人 馮賓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升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足資識別相對人趙升平年籍資料之相關資訊。(如:出生年月日、父母親姓名)。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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