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聲請人王任代理人 楊明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暫以聲請人陳報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3人×10份=1,29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㈠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㈡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㈢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7年11
月1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107年11月1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㈤關於「小規模營業活動」部分,請聲請人敘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從事營業活動,請依序陳明從事營業活動期間之事項(例如:聲請人從事營業活動自何時起至何時止、營業活動名稱、營業統一編號、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㈥聲請更生前2年有無從事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
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㈦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
之時間、相對人及履行期間及契約內容分別為何?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102萬6,000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提出下列「最新版本」資料: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聲請人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㈠聲請人主張其名下尚有不動產,請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補正於「財產目錄」內,並填載聲請人現今財產名稱、性質、數量、所在地及有無另案查封或扣押等情形。
㈡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支出之膳食費10,500元、生
活用品2,000元、住宿費5,000元,請說明為何每月支出膳食費10,500元之必要性為何?另請提出支出生活用品、住宿費之計算式。一併補正實際支付上開費用之統一發票、單據、收據等證明文件。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表格,若聲請人並無債務人,亦請自行敘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5年11月2日起至
107年11月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5年11月2日)起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含職銜)、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九、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領取補助之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 王聰敏 」,於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支出15,000元,請說明王聰敏有無另外領取請說明王聰敏,有無另外領取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王聰敏之105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最新版本」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又王聰敏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扶養費用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王聰敏之關係為何?並提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近3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㈠聲請人陳稱現擔任公車司機一職,每月收入約50,000元,請
說明該筆金額是否包含加班費或其他津貼?聲請人每月有無其他「固定收入」或另外兼職收入?㈡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
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㈢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7年11月2日)起,
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手機費、膳食費、交通費、生活用品費、住宿費等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及扶養費用,並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
㈣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陳
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行程序為何?(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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