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9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信滕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冠濰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現應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90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零柒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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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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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發票人│到期日│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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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12月22日│5,000,000元│96年11月29日│丁○○│96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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