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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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4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鄭妍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二之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6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7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8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19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20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21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22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23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24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25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26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27條、第64之2條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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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9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0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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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32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第一頁1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39,7932元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3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5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6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7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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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客來早餐店,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9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10約為23,100元,並有薪資袋影本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11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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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2名子女年約15歲、11歲,均領有低收扶助2,69513元,扶養義務人有2人,債務人每月分擔子女之扶養費長14子1,500元、長女3,25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15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16扶養費用,應屬合理,且債務人考量長子成年後減省之扶17養費,而於第61期以後每月增加清償1,500元,得見其清18償誠意。又債務人每月收入23,100元扣除扶養費4,75019元、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4,900元,餘13,450元供個人20每月必要支出,低於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21
1.2倍17,599元,可認已撙節開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2每月薪資收入總額加計保單解約金為1,702,993元【計算23式=23,100×72+39,793】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292,400元24【計算式=18,200×60+16,700×12】後之餘額為410,59325元,已逾九成提撥370,800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26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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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8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9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30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31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32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33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第二頁1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2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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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4官提出異議。
5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6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7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8
壹、更生方案內容
9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70,800元10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4,092,040元11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2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60期每期清償4,900元,第61-72期13每期清償6,4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14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15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16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17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18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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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0
(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第01-60期每期清償金額:230元22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301元23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第01-60期每期清償金額:1,065元25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391元26
(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第01-60期每期清償金額:204元28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66元29
(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第01-60期每期清償金額:376元31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492元第三頁1
(0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第01-60期每期清償金額:1,268元3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656元4
(0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第01-60期每期清償金額:909元6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87元7
(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第01-60期每期清償金額:172元9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24元10
(08)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 第01-60期每期清償金額:651元12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851元13
(09)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4第01-60期每期清償金額:17元15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2元16
(10)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7第01-60期每期清償金額:8元18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元19
參、補充說明20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1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22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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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24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25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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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7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8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9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30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31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32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第四頁1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2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3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