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4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黃雪慧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邱陳律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二之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6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7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8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19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20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21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22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23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24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25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26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27條、第64之2條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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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9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0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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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32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第一頁1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43,9872元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3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4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5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6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7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8額。9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係有10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11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38,000元,並有薪資單、106年1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13實。14
(三)債務人之2名子女年約19歲、17歲,扶養義務人有二人,15債務人每月分擔2女之扶養費各2,500元合計5,000元,低16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應屬合理,其父親無18工作、領有國民年金3,600元,扶養義務人有三人,債務19人每月負擔父親之扶養費2,000元,低於上述標準所計算20之扶養費用,亦屬合理,且債務人考量其女完成學業後減21省之扶養費,而於第37期、第61期以後每月增加清償金22額2,500元,得見其清償誠意。又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23間每月支出30,986元扣除父親扶養費2,000元、子女扶養24費5,000元、公司扣繳之稅費、勞健保費用、誠實保險25費、員工福利金、團保費用等共3,232元,餘20,754元供26每月消費性支出,各項生活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27常情,均無奢侈花費,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8加計財產為2,779,987元【計算式=38000×72+43987元】,29扣除必要支出總額2,110,992元【計算式30=30986×36+28486×24+25986×12】後之餘額668,995元,已31逾九成提出602,112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32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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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第二頁1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3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4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5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6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7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8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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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0官提出異議。
11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12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13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14
壹、更生方案內容15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2,112元16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5,477,147元17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8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36期每期清償6,696元,第37-60期19每期清償9,196元,第61-72期每期清償11,696元,債務人應於20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21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22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23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24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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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6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第01-36期每期清償金額:162元28第37-60期每期清償金額:222元29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82元30
(0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第01-36期每期清償金額:6元第三頁1第37-60期每期清償金額:8元2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元3
(03)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 第01-36期每期清償金額:171元5第37-60期每期清償金額:234元6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98元7
(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第01-36期每期清償金額:1,443元9第37-60期每期清償金額:1,982元10 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521元11
(0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第01-36期每期清償金額:693元13第37-60期每期清償金額:953元14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211元15
(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第01-36期每期清償金額:1,333元17第37-60期每期清償金額:1,830元18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2,328元19
(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第01-36期每期清償金額:2,065元21第37-60期每期清償金額:2,837元22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3,608元23
(08)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4第01-36期每期清償金額:823元25第37-60期每期清償金額:1,130元26第6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438元27
參、補充說明28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9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30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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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32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33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第四頁1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3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4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5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6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7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8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9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10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