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曾美俐 被告 江泰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4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周紹武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