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宇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宇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2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51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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