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羅偉軒
黃桂凰葉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32,5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新臺幣1,330元,尚須補繳新臺幣15,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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