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有成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3.16%,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4.24%)。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二、查債務人陳有成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3.16%,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4.24%)。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如證物2)。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書兩份、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宏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有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24%│││259655││2月15日起│││││元│││││├──┼───┼─────┼──────┼──────┼───────┤│002│新臺幣│陳有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24%│││178835││1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有成│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9655││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有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8835││2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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