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74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楊基隆複代理人 何佳蓁 被告 蕭棋蔚蕭沛儒
蔡彤霞蔡涵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四日止按週年百分之零點二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零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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