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告 李季桓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4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6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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