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請人 黃光平 即受裁定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羈押案件,對於本院10
6年度抗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同年3月6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之對象,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
2條等規定即明,而關於確定裁定,並無準用規定,是除別有相關規定得援以救濟者外,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黃光平對於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不合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施介元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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