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上訴人 王云谷 被上訴人 蔡裕惠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3號恐嚇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被上訴人被訴恐嚇罪,業經本院改判有罪,茲因本案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且尚有相關資料須經調查,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