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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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何天堂
劉秀菊郭雅雯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0六八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七九五號、第二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天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劉秀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郭雅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五萬元及五萬元,由具保人何天堂、劉秀菊及郭雅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該被告業已逃匿,此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存卷足佐,自應將前揭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