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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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戊○○、庚○○、丁○○、己○○、乙○○、 蔡淑清 、丙○○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