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一二號
受裁定人即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何國榮 右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百零三萬二千九百五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萬零九百九十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