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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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700號聲請人 顏卓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抑為 陳昭文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