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27號原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77萬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8,864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萬8,364元(計算式:23萬8,864-500=23萬8,3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