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15號聲請人 張錫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7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1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12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95204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41205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31847-7110006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4642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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