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12號聲請人 簡碧麗 即社團法人中華亞太美容商貿發展協會之清
算人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亞太美容商貿發展協會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社團法人中華亞太美容商貿發展協會之章程、董事名冊及法人登記證書。
二、社團法人中華亞太美容商貿發展協會112年9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出席社員之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三、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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