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686號聲請人華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宛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63,869元,未載到期日,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第三人 賴泓達 ,並非相對人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非發票人之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