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661號聲請人 江仁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子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108年12月20日起算利息(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二、請釋明請求利率19%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6%)。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