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4號

原告 賴宗茂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

江佳憶 律師

被告 張爵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7月2日上午10時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進行履勘,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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