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4號
原告 賴宗茂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
江佳憶 律師
被告 張爵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7月2日上午10時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進行履勘,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4號
原告 賴宗茂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
江佳憶 律師
被告 張爵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7月2日上午10時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進行履勘,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