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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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467號

原告許○皓

兼法定代理

人許○立

游○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

被告 曾俊榮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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