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湖簡字第1467號原告許○皓兼法定代理人許○立游○芳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被告 曾俊榮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