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