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邱梅香
李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契稅移
轉行為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