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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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嘉恩 (原名: 江世君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件:
一、請提出「本人」、「受扶養親屬」、「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及其實際使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内頁影本(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三、請提出資料說明聲請人更生聲請(如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者,則為調解聲請)前2年内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關於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一切有償(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動產擔保等)、無償(如贈與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之所有權,請陳報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等節。
四、請提出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内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紀錄。
五、聲請人自陳受僱於八方雲集永康文化店,請聲請人提出113年1月起迄今「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證明文件釋明聲請人每日、每月可得薪資為何?如有兼職,工作內容、公司聯絡地址、雇主之姓名及聯絡方式、營業組織型態(獨資商號為其他型態)及可得薪資又為何?如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原因。
六、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後迄今」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何;或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即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如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受有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如有,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八、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所稱受其扶養之人(即聲請人父親)名下有無財產?有無工作?現每月支出之扶養費用為何;或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即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無任何投保紀錄或有效保險單,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開立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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