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92號聲請人 陳淑娥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管委會勿代收)相對人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58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均係聲請人繳納。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該筆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7,455元,並依前揭規定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17,335元112年9月8日審電字第3203號收據地政規費120元112年9月25日永康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共計17,455元聲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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