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件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三一號
異議人甲○○被異議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吳明德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所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P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十五時二十三分許駕車行經花蓮縣○里鎮○○路及自由街口時,路口交通號誌顯示閃黃燈燈號,異議人為避免闖紅燈,故立即踩下煞車,惟待車輛完全停駛時,已逾越路口停車線,異議人為避免影響交通,遂向後倒車,此有現場照片二幀為證,異議人絕無闖紅燈之意圖,是被異議人即原處分機關依據花蓮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違規事實開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為之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P00000000號裁處,容有未洽,爰聲請撤銷原處分。
二、查本件異議人於行經前揭路口時,遇紅燈號誌仍超越停車線持續向前行駛之事實,有前揭通知單一紙及現場照片二幀附卷可稽,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觀諸該二幀照片,由異議人所駕車輛左前方之機車轉彎方向、距離,及右前方之廂型車行駛方向、距離判斷,編號一照片之拍攝時間顯早於編號二之照片,是異議人辯稱曾倒車往回駛云云,洵屬無據,原處分機關之裁處並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珮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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