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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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94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林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