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 鄭惇伊 被告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法院」之民事庭,自應指為移送裁定之法院,而裁定之法院,既為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該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移送至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5號、
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問題㈠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參照)。本件原告係於本院刑事庭108年度簡上字第75號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經移送民事庭後,亦應以合議方式審理。本件由獨任法官進行審理訴訟程序顯然有誤,故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