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洺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家蓁 訴訟代理人 甘真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益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萬4,
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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