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淑美 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黃淑美、 陳正達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廖仲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