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政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粘政德犯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罪,各處附表編號一至三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星城雅典娜網路線上遊戲產品包拾貳片及冰風暴貳片、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粘政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時地,以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方式,為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竊盜行為。嗣因賴 怡菁 及 施昀宇 清點貨品時發現短缺,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始悉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行。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粘政德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賴怡菁、施昀宇及證人 林仲熺 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場照片相片1張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相片37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不利被告認定依據,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粘政德3次所為,各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3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因一時貪念,企圖不勞而獲,為本件犯行,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不思以正途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家庭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罪刑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同條第5項亦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揭規定均屬義務沒收之規定,法院並無裁量空間(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其民法上之所有權雖仍屬於被害人所有,但剝奪犯罪所得,是基於打擊不法,防止犯罪之主要手段,換言之,犯罪所得本非屬犯罪行為人之正當財產權,依民法規定並不因犯罪而移轉所有權歸屬,法理上本不在其財產權保障範圍,自應予以剝奪,以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對於犯罪所得之持有人,難認其有何強過公共利益之信賴保護需求(修正後刑法第2條立法理由參照)。本件被告於104年12月15日竊得「星城雅典娜網路線上遊戲產品包5片」、於105年1月29日竊得「星城雅典娜網路線上遊戲產品包3片及冰風暴2片」、於105年2月26日竊得「星城雅典娜網路線上遊戲產品包4片」,雖均未扣案,然均為被告各該次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各該次犯罪主文項各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修正後)、第40條之2(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10條之3(修正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曉汾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地點及方式││├───┼──────────────┼───────┤│一│粘政德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17│粘政德犯竊盜罪│││時30分許,在彰化縣鹿港鎮鹿工│,處拘役拾日,│││南一路1巷1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內│如易科罰金,以│││,徒手竊取該店長賴怡菁管領之│新臺幣壹仟元折│││星城雅典娜網路線上遊戲產品包│算壹日。│││5片得手。│未扣案犯罪所得││││星城雅典娜網路││││線上遊戲產品包││││伍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粘政德於105年1月29日7時10分│粘政德犯竊盜罪│││許,騎乘不知情之林仲熺所有之│,處拘役貳拾日│││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如易科罰金,│││車,前○○○鎮○○○路○段292│以新臺幣壹仟元│││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後,進入店內│折算壹日。│││徒手竊取店長施昀宇所管領之星│未扣案犯罪所得│││城雅典娜線上遊戲產品包3片及│星城雅典娜網路│││冰風暴2片得手。│線上遊戲產品包││││參片及冰風暴貳││││片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粘政德於105年2月26日21時44分│粘政德犯竊盜罪│││許,又○○○鎮○○○○路○巷│,處拘役參拾日│││1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內,竊取賴│,如易科罰金,│││怡菁所管領之星城雅典娜網路線│以新臺幣壹仟元│││上遊戲產品包4片得手。│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星城雅典娜網路││││線上遊戲產品包││││肆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