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李俊毅 被告 楊少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9年度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黃志皓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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